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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财预[2003]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广州、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取消缉私缉毒办案经费同缉私罚没收入挂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2]4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公安部门缉毒罚没收入的管理、使用仍按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缉毒罚没收入列为缉毒专款的通知》(粤财综密[2001]3号)规定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海关总署广东省分署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3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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