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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大价发[2003]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2]29号)和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大连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2003]3号)的有关规定,大连市物价局、财政局以大价发[2003]6号文,现将我市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考试收费标准
1、报名费:每人次10元。
2、计算机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费(含考前辅导费)每人次90元。
3、场地驾驶考试费:采用桩考仪的,不分车型(不含摩托车)每人次120元;未采用桩考仪的,汽车类每人次7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50.
4、道路驾驶考试费:汽车类每人次150元,摩托车每人次60元,其它车型每人次80元。
二、考试教材收费标准按出版社标定价格执行。
三、对每科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成绩保持到学习驾驶证有效期终止,保持成绩期间,不得另行考试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2003年1月2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到期到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原辽价发[1992]2003号和大价费字[1997]33号、[2000]59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五、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收费单位要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其收费收入要及时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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