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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长政发[2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1-10 | 生效日期:2003-01-10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确保未按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到位,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0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长政发[1998]68号)规定和要求,从2003年开始,本市行政区域内凡由市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需按差额人数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财政局代征,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户,专款专用。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03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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