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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认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库[2003]1006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1-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规范国债发行,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组建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财库[2003]1003号)要求,和对申报机构2002年国债承销情况、网点设置情况、资产状况、计算机管理水平等的审核结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由40家成员组成(名单附后)。财政部将于近期与承销团成员签定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主协议,并发放资格证书。
特此通知。
附件:2003年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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