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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行[2003]3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1-25 生效日期:2003-0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财政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2003年01月25日

  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以下简称“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公安部门办案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公字[1999]574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支出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犯罪大要案件是指中央领导批示交办,并由地方公安机关承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侦办案补助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公安机关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的办案经费。
  第四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所需包括经侦办案经费在内的各项办案经费应由本行政区域内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予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公安机关办案经费落实到位。中央财政补助的经侦办案补助经费是对承办大要案件公安机关办案工作的支持和鼓励。
  第五条经侦办案补助经费重点用于补助承办大要案件的重点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以案件承办成效和办案经费实际开支为主要依据。在确定补助经费时,按照所办案件的办案经费实际开支情况,对承办案件工作积极、措施有力、战果卓著的予以重点补助;对承办案件工作努力、战果较好的予以适当补助;对措施不力、贻误战机的不予补助。在案件承办成效和经费开支等情况相同的条件下,对中西部等财政困难地区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字[1997]1号)规定的公安办案经费开支范围,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用于与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直接相关的开支,包括办案差旅费、侦察活动费、协助破案费、并案会审费、出境办案费、特情耳目费等,不得用于民警个人的奖励。
  第七条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申请(一)申请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由省级财政、公安部门联合提出专题申请报告,上报财政部、公安部,各地、各部门不得越级上报。
(二)申请经侦办案补助经费需一案一报、说明案件办理、经费开支情况以及申请经费的理由,并附《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见附1)。
(三)申请经侦办案补助经费,一般应在案件基本办结后。如案件特别重大、经费开支较高、案件办理时间较长,可分年度申请。
  第八条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下达
(一)公安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地申请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报告进行审核,并参考上一年度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8月底之前汇总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年度经侦办案补助经费预算,结合公安部提出的初审意见,于每年10月底之前将经侦办案补助经费分配下达到各地财政厅(局)。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每年年底之前,商省级公安部门将中央补助的经侦办案经费落实到使用单位。
  第九条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央补助的经侦办案经费必须严格管理,保证经侦办案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拖延拨付时间。
(二)各级公安机关对中央交办大要案办案经费的开支应实行单独核算,严格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办案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挪用或浪费办案经费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每年3月底之前,由省级财政、公安部门联合将上一年度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落实情况,专题报送财政部、公安部、并附《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使用情况表》(见附2)。财政部、公安部将不定期对此项经费的使用进行抽查。
(四)各地对经侦办案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将作为以后年度确定补助地方经侦办案经费的参考因素。对于经费到位不及时或自行扩大使用范围的地区,适当减少或停止以后年度经费补助。
  第十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公安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1: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补助申请表(略)
附2:侦办经济犯罪大要案件办案经费使用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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