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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财预[2002]158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3-01-21 生效日期:2016-12-11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与地方分享所得税收入的预算级次和预算科目的补充通知》(财预明电[200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好执行工作。

  一、按照中央规定实行跨地区集中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的规定,不实行跨地区分享,按属地实行中央60%、市级20%、区县20%的比例分享。

  二、鉴于2003年预算科目的调整以及部分企业缴库科目的改变,税务部门应做好管辖内相关企业的税票填写辅导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预算科目填写税票。对本通知下发前今年已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应进行清理。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应开具《更正通知书》,办理相关科目更正。
  各区县财政、税务、银行国库部门要相互配合,根据预算收入增减变化,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税款的入库工作。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03年1月21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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