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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南府发[2003]1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2003-01-01
 

各城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区域划分调整后城区工作的要求,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城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2〕1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城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适当调整。

  一、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为目标,在保证市一级政府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宏观调控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市本级与城区的财政分配关系,明确市本级与城区各自所承担公共事权范围,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城区之间的收入和支出,充分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在大力开发财源,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增加城区财政财力,缩小城区间财力差距,实现市区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基本原则
  1、着重体现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在支出方向上体现“确保”与“压缩”、“加强”与“退出”相结合,有所为有所不为。
  2、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勘定城区边界、明确城区事权,在管理重心下移的同时,赋予城区相应的财权,实行税收属地征管,合理确定支出基数,保证各城区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基本需求,使城区事权与财权基本一致。
  3、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在鼓励经济发展较快城区继续保持较快发展的同时,适当集中财力,一方面增强市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一方面对经济基础较差、财政支出能力较弱的城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扶持。
  4、改革按隶属关系划分收入范围的做法,实行属地征管,合理分税。按照税收与经济发展相关度,税收及收入性质,确定市与城区共享收入,市,区固定收入,按隶属关系划分的收入以及市集中征收、按因素法分配的收入的范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收入的划分
  实行“属地征管,分税分成”财政管理体制。按行政区域划分税收征管范围,做到税收征管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1、将与经济发展相关度高、增长稳定的税种,作为市、区共享税。具体是: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
  2、将市本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税收作为市本级的固定收入。具体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排污费收入。
  3、将税源分散,适宜城区级征管的税种作为城区级固定收入。具体是:资源税、印花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4、将有特定用途的收入作为先由市集中、再按因素法实行分配的收入。具体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人。
  5、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按行政隶属关系征收及划分。
  6、对税源相对集中、影响财政稳定程度较大的少数大型企业或税收大户实行单列(具体名单另外列出),其缴纳的除城区固定收入以外的税收归市本级。对市本级财政承担还贷任务的重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税收,在还贷期间由市本级集中征收。
  (二)上划中央收入
  上划中央收人按上述范围进行调整。
  (三)税收返还收入
  城区税收返还收入以原城郊区2001年税收返还实际收入和行政区划调整的情况确定。
  (四)共享税分成
  1、共享税分成比例
  计算公式为: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2001年五城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2001年市区共享税收人实际入库数-2001年市本级集中的共享税收入)。
  2、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
  各区属地共享税以2001年为基期年,以后年度城区共享税基数采用定比方式。对于各区属地共享税收入超基数部分,按超基数分成比例分成。
  各城区共享税超基数分成比例:城区共享税分成比例×(1±X)
  X为调节系数,按城区所处地理位置,资源分布状况,结合考虑激励因素确定。
  (五)财政支出的划分
  市本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政权运转以及实施全市宏观调控所需支出;城区财政主要承担城区政权机关运转以及城区发展所需支出。
  1、支出范围
  按照《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市与城区部分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办发〔2002〕109号)下放管理权限后所确定的事权范围执行。
  2、支出基数的确定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在明确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履行职能(事权)的范围,坚持财权与事权基本相一致、城区间公共支出水平基本相一致的原则,将财政支出划分为必保支出和量力而行安排的支出两大类,必保支出按均量推断、建立回归模型和因素法确定,量力而行的支出按原支出水平进行均量平衡后,分别按不同的保障系数重新核定。做到公平为主,效率优先,初步改变原体制区域间人均财力差距过大,公共支出水平差距过大的状况。
  (1)必保支出
  第一类:包括行政性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科教支出(教育事业费、科学事业费)与社会保障支出。其中行政性支出是政权建设、社会运转的物质基础和必然前提,特别是增加政法经费投入、强化社会治安管理是各区政府要重点保证的对象;各区教育事业费大部分为基础教育支出;科学事业费是科普工作的重要保证;加大社会保障力度是公共财政建设的基本要求。因此,第一类支出在均量推断支出和回归支出的基础上,考虑2001年的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按100%的保障系数计人区标准支出。
  第二类:包括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其中城市维护费,教育费附加支出是公共服务支出的必要组成部分,由市本级集中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后,按因素法进行分配;农业仍处相对落后状态,加大支农支出、农业综合开发支出与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投入具有重要意义。在对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进行均量与因素法调节的基础上,按100%的保障系数计人区标准支出。
  (2)量力而行支出
  第一类:主要是一些部门的事业费与卫生经费,其中有的是有补偿收入的支出,有的是非必保支出,有的要视财力情况予以安排。在计算平均值并考虑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的基础上,按90%的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
  第二类: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与其他支出。按照均量调节和因素法对数据处理后,考虑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以80%的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
  第三类:包括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三项费,按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此类支出属财政逐步退出的范围,故按2001年实际支出(或1999年~2001年三年平均支出),以70%保障系数计入区标准支出。
  (六)体制上解(补助)
  按照上述办法确定的城区收入(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减去城区支出(必保支出、量力而行支出),收人大于支出的城区,城区对市定额上解,支出大于收入的城区,市对城区定额补助。市本级通过调整收入集中部分财力,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加大转移支付的力度。
  (七)关于我市与中央、自治区的财政体制关系问题
  原体制规定的自治区对我市体制中各项结算办法仍维持现状。并按郊区区划调整后的收支范围作适当调整。如自治区调整对我市体制,本体制涉及的自治区对我市体制可提前调整。
  (八)关于财税优惠政策问题
  本体制实施后,税法和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仍实行“受益与负担相对应”的原则,即哪一级财政受益,同时由哪一级财政负担相应的支出。
  (九)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
  结合中央、自治区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和区域划分调整以及城区体制调整,作进一步完善。具体办法另定。
  (十)关于体制实施步骤与年限问题
  1、由于2001年底进行了行政区划调整,收支方面不确定因素较多,本体制分两步过渡。2002年为过渡期,2003年调整完毕。
  2,执行年限:暂定三年。自2003年起至2005年止。

  三、进一步完善城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措施和要求
  (一)积极进行财政支出制度的改革。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推进工资统发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城区财政增收的财力在维持城区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各项事业发展正常支出的前提下,要保证教育、科技支出按法定比例增长,并增加政府对社会保障的补助支出,加强对社区建设等重点事业的支持力度。
  (二)规范预算管理。城区今后事权范围内的事业发展主要靠城区自有收入来保障。对于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属于城区的市本级将全额拨付,除文件另有规定外,市本级原则上不安排追加支出。在上下级财政资金结算中,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执行。市本级欠城区资金的,市本级及时向城区调拨资金;城区欠市本级资金的,市本级原则上不再向城区超调资金。城区政府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各项财经制度,自觉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按规定保证城区预算收支平衡。
  (三)努力发展经济,积极开发财源,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要严格按照市与城区财政收入的范围的划分执行收人预算,正确掌握收入的预算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挤占不属于本城区的财政收入。由市政府各部门牵头组织的查处下级违纪收入、稽查收入,按规定上缴市本级财政。

  四、其他事项
  (一)各项体制基数和结算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达。
  (二)其他办法、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具体实施事项授权南宁市财政局解释。

南宁市政府
2003年0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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