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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2003]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2003-02-10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2.2001-2002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含已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下同)。

  二、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上报市、县(市)税务机关进行认定。
市、县(市)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向纳税人下发《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定通知单》(以下简称《认定单》)
  三、各地在2003年4月1日前民辖区域内所有纳税人《认定单》上的数据汇总统计后逐级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各级国税机关在2003年4月底前对纳税人2002年底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逐级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纳税人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已冲减的应收未收利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各地于3月底按金融企业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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