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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MMDS网用户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0 | 生效日期:2003-02-10 |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台《关于调整个别MMIDS网用户收费标准的请示》(吉广中台[2002]13号)收悉。1996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省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覆盖网实行有偿服务的通知》(吉财综联字[1996]第530号),规定了发射节目套数的收费标准。鉴于近年来个别网点的节目套数有所增加,参照有线电视收费情况,经研究确定增加发射节目套数的收费标准如下:
发射25-32套节目,月收视费为12元,年收视费为144元。有关收费管理事宜仍按吉财综联字[1996]第530号文件执行。
特此函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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