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会函[2003]100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2003-02-12
 

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我所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其评估业务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和单项资产,单项资产包括房地产、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此有抵触的,应一律按照国务院的91号令执行。
  此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2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