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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资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会函[2003]100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2 | 生效日期:2003-02-12 |
湖南德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关于我所是否可以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91号令)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的有关规定,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从事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其评估业务范围包括企业整体资产和单项资产,单项资产包括房地产、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等。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与此有抵触的,应一律按照国务院的91号令执行。
此复。
湖南省财政厅
2003年0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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