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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价费[2003]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1-31 生效日期:2003-02-01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致全省农民朋友第二封公开信》的规定,为减轻农民经济负担,保证动物防疫工作正常开展,经认真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动物防疫预防注射部分收费标准调整为:
  1、大家畜(牛马驴骡驼):3元/头(匹)?次。
  2、中家畜(猪羊):1.8元/头(只) ?次。
  3、禽(鸡鸭鹅家养鸟等):0.20元/羽?次。
  4、10日龄以下雏鸡免疫:0.1元/羽?次。
  上述预防注射收费标准系指单一疫苗收费,如同时接种二种以上疫苗,每增加一种疫苗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收50%,动物防疫注射收费标准已包含“动物免疫标识”费用。

  二、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并拨付专款的强制性动物防疫不得收取疫苗费。

  三、其它动物防疫预防注射和各种动物驱虫、药浴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不变。

  四、动物防疫收费必须按接受防疫的畜禽头(只、羽)数收取,不得按户数、人口、土地面积或按上年农民纯收入比例等平摊收取,也不得在预防注射、驱虫、药浴收费外收取其他费用。

  五、达到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规模化饲养场,应对其饲养的动物进行自行免疫,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从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时改按新规定执行。

湖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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