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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府办函[2003]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4 | 生效日期:2003-03-04 |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03月04日
广州市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全,根据《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改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省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委任或聘任选派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授权机构。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财务总监管理部门,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规定、办法和工作守则,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财务总监委派事宜;负责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委派、培训、指导、考核、免职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委任和聘任
第五条 财务总监的选派,采用委托或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市财政局从财政部门或政府其他经济管理部门在职的公务员中选派任命;聘任是指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第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任期满后,委任的财务总监可回原单位工作或经考核后受委派到另一授权机构续任;聘任的财务总监根据考核结果,可续聘到其它授权机构任职或予以解聘。
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具有较全面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和现代企业管理专业知识,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委任的财务总监必须是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或在其他综合经济管理部门从事财会、审计管理工作,担任正处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处级职务5年以上,并具有会计师或相应中级以上职称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参加公开招聘人员须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经济管理类高级职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或财会、审计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2、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
(五)财务总监上任时不得超过57岁。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财务总监岗位工作。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曾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二)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担任财务总监的。
第九条 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市财政局认定。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与责任
第十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列席董事会会议,参加授权机构领导班子有关会议。财务总监在授权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监督授权机构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市财政局负责,定期向财务总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情况,自觉履行《广州市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机构财务总监报告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一)向授权机构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提出财务管理、财务运作和会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授权机构董事会、总经理、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在决策与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三)参与拟订授权机构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融资计划和利润分配方案、经营班子年薪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四)参与授权机构的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五)对授权机构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实行重点跟踪和报告;重大国有资产变动事项包括:授权机构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的改制、兼并、破产、解散、关闭;授权机构及其所属企业的债务重组、资产转让、贷款担保和资产抵押等。
大额资金流动事项包括:数额较大的资金调拨和现金支付;公司对外举债,担保、发行债券等。
(六)对授权机构及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运行和财务决策活动进行监督;(七)对授权机构下属单位主管财会工作的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或负责人的年度和任期考核、调动、奖惩等提出建议;(八)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授权机构的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九)市财政局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的责任(一)规范授权机构财务会计活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对未能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授权机构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对授权机构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对参与制订的计划、决策等事项造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五)履行市财政局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守授权机构的商业秘密;(二)不得在其他单位兼任职务;(三)不得在授权机构获取除规定允许之外的任何经济利益。
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和待遇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选派、委任、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六条 选派委任的财务总监,实行公务员待遇,按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财务总监实行聘任制和年薪包干制,年薪标准另行制定,人事档案挂靠广州市人才交流机构。
第十七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务总监续任、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免职或解聘:(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称职;(二)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查处;(三)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三个月以上。
第六章 授权机构的责任
第十九条 授权机构应当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授权机构董事会在讨论重大财务事项时应征求财务总监意见。
第二十一条 授权机构对公司重大国有资产变动和大额资金流动事项向财务总监实行报告备案制度。
第二十二条 授权机构设立时,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财务总监工作的条款。
第二十三条 授权机构的财务部门、内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 授权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反映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的选派、任免、考核、工资待遇等制度由市财政局与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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