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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办发[2003]5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2-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02年11月28日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办发[2002]44号),省局收文后,考虑到该文对退库审批权限的划分有误,故没有转发。经向国家税务总局请示,总局遂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税收退库问题的复函〉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2]48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这两个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补充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厅
2003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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