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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价电[200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0 生效日期:2003-02-10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2号)和《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3号)规定,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2]107号)规定的用书目录,经测算,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课本费(含推荐用书)限价标准予以公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请各地严格将课本费控制在限价标准内。

附表:2003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表(略)

福建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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