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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价发[2003]1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2 生效日期:2016-12-11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收费单位接到文件后,请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件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降低工商监督管理(IC)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1]1928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全省目前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实际运行以及费用支出等情况,对我省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企业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每卡170元降低为100元;向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工商监督管理(IC)卡由130元降低为每卡80元。上述费用包括制卡、建网、运行、管理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发放范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实行工商监督管理(IC)卡的报告》(辽政办发[1996]10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商监督管理(IC)卡实行一户一卡,一次发放,长期使用。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办,仍按上述标准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重新制定收费标准。

  五、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的变更手续,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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