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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财政局关于确定常州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常财综[200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01 | 生效日期:2003-02-01 |
各辖市、武进区物价局、财政局,市灯光管理办公室:
为充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规范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城市景观的改善和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户外广告和标志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服[2002]252号、苏财综[2002]105号和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常政发[2002]2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利用市政等社会公共场地、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权必须以拍卖形式出让;
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按规定缴纳泊位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标准为:
(一)商品广告(屋顶广告、挂牌式广告、墙面广告等)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50元;店面招牌广告的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25元(两年一收)。
(二)车船类广告的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
大型:400元/辆.年;中型:200元/辆.年;小型:100元/辆.年。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广告的,其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如下:
1、条幅布幔类每条(0.9M′10M)每期(不超过10天)20元;
2、罗马旗、彩旗每面(0.7M′2M)每期(不超过10天)10元;
3、气模、立体模型每天每个30元;
4、气球每天每只10元;
5、飞艇广告每天每艘200元。
二、凡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建(构)筑物(或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的收费标准按其发布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不超过0.10元范围内,由当事人自行商定。
三、根据省文件精神,停止征收城市空间有偿使用费。
四、政府重大活动或社会公益事业所设置的公用指示牌、发布公益广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性宣传等,免收其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
五、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必需全额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收取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票据,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各辖市、武进区的户外广告泊位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在不突破市区标准的基础上,由辖市、武进区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八、本通知按市政府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常州市财政局
二ΟΟ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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