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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办理用血互助金收费许可证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函[2004]3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4-10-09 | 生效日期:2004-10-09 |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广州血液中心申请用血互助金收费许可证的函》(穗卫函〔2004〕378号)收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和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的规定,用血互助金不符合收费许可证办理条件,不能办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
广州市其他机构
二○○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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