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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海南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琼计价管[2003]14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7 生效日期:2003-02-17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计价格[2002]2546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现就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考试收费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税务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职称评审与职称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琼价费字[1997]124号)第二条第三款“其他专业”规定标准执行。即:报考人数300人以下的,考试科目为2科时,每人收费160元;考试科目超过2科时,每增加1科,每人加收25元。报考人数301人以上的,按上述标准的80%收取。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发展计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03年0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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