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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穗就[2004]1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4-09-30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再就业专项资金从去年7月份实行新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以来,对量入为出,确保再就业专项资金落实到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身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重点扶持弱势群体再就业的要求,决定对市再就业专项资金的项目标准作出调整。调整后的《广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已经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连同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社区就业岗位调整后为30个:街道便民服务员;家政服务;车辆管理;街道咪表管理员;抄水电表工;快递员;货工;包装工;搬运工;物业管理员;仓管员;酒店客房服务员;传菜员;商场售货员;送奶送水工;房屋修缮; 电器维修;缝补服务;书报摊点;治安巡防; 门卫保安;街道居委就业;病人看护服务;养老服务; 出租屋协管员;卫生防疫协管员;计生协管员;机团单位后勤服务;环卫工;保洁保绿。

  二、享受职业介绍资助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扩大到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三、在合同期内因个人或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从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起,不得申领专项资金的各项补贴。

  四、各项资助补贴必须在季度内申领。确需跨季度申领因上报材料不符合规定被退回,可推至下一季度,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

  五、各单位在申领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时,必须如实申报,有关补贴款必须专款专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或揶用补贴款作他用的,按违反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六、调整后的资助项目和标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广州州市再就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社会保险资助
  (一)社区就业
  1、资助对象: 男40岁、女35岁以上本市下岗失业人员,男35岁、女3()岁以上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不受年龄限制,从事规定的30个岗位工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
  2、资助标准;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分别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自负8%养老保险费和1%失业保险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个人不需缴费,资助缴费比例分别为20%、3%和0.5%。
  (二) 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1、资助对象: 男45岁、女35岁以上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男35岁、女30岁以上的本市农转居人员;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2、资助标准: 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分别按20%(私企、个体招用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三)创业上岗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资助标准: 以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按12%、2%和0.5%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资助(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
  (四)随军家属安置和自谋职业
  1、资助对象:随军家属
  2、资助标准:随军家属以上年度市月平均工资的55%计算,按20%、2%、0.5%和8%的缴费比例给予1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和医疗保险资助(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二、职业培训和鉴定资助
  (一)资助对象
  1、通过《职业资格证》和《创业上岗证》考试的本市下岗失业人员。
  2、通过技师考试合格的本市户籍人员。
  (二)资助标准: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资助40%的培训费和40%的鉴定费,其中持《特困失业人员证》和《再就业优惠证》的,资助培训费100%和鉴定费100%。

  三、就业安置费补贴资助
  (一)社区就业
  1、资助对象:组织单位、各区就业办。
  2、资助标准:对组织单位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25元补贴(特困下岗失业人员100元);对各区就业办按社区就业人数每人每月给予5元的补贴。
  (二)职业介绍
  1、资助对象: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
  2、资助标准:每成功介绍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或半年以上灵活就业协议书的,均给予100元资助,其中对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给予200元资助。
  (三)注销《失业证》、 《下岗证》
  1、资助对象:就业服务机构。
  2、凡回收并网上注销1名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失业证》或《下岗证》的,均给予5元资助。

  四、岗位补贴资助
  (一)社区就业
  1、资助对象: 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首个就业人员)。
  2、资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给予1年岗位补贴。
  (二);招用安置
  1、资助对象:本市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合同。
  2、资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给予1年岗位补贴。

广州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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