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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客运出租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3]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2003-02-18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相继接到一些地方和群众反映,对各地向客运出租车收取城市客运出租车客检费和运输管理费等有关政策提出咨询,现对城市客运出租车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目前,我省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白山市、松原市、长白县、抚松县、靖宇县、大安市、洮南市等十市县的出租车管理机构隶属于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这十个市县应按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收取城市客运出租车客检费的复函》(吉财综字[1999]第348号)规定对客运出租车收取出租车客检费,但不得再收取运输管理费。其它市、县的出租车管理机构隶属于交通主管部门,按现行政策规定,允许对客运出租车收取运输管理费,但不能收取出租车客检费。
  客运出租车是指用于出租的轿车、面包车,不包含出租机动三轮车和人力三轮车。

  二、今后,市、县由于出租车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收费项目时,须经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未经批准自行调整收费项目的,按乱收费处理。

  三、各市、县对客运出租车收费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严禁扩大收费范围。各级物价、财政部门都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加强对向客运出租车收费机构的监督、检查,切实保护群众的利益。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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