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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一汽集团临时牌证商品车辆征收公路养路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19 生效日期:2003-02-19
 

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一汽集团商品车按台次定额征收公路养路费的请示》(吉交征字[2003]12号)收悉。鉴于一汽集团2003年实行“商品车统一售价、统一资源组织、统一发运、统一结算运费”等为主体的商务政策,并与吉林省交通规费管理局协商,对一汽集团商品车由一汽集团代缴临时牌证车辆公路养路费,根据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临时牌证车辆定额征收公路养路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3号)规定,为杜绝偷逃交通规费,确保养路费“应征不漏,应免不收”,经研究,同意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根据测算按每台车平均载重吨位4吨,即按每次每台车辆160元,由一汽集团代车主(或承运商)交纳临时牌证车辆养路费,一汽集团不再向车主(或承运商)收取临时牌证车辆养路费,其他相关事宜仍按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临时牌证车辆定额征收公路养路费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字[1997]13号)执行。如省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局与一汽集团的协议发生变化,此复函自行废止。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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