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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闻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3]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19 | 生效日期:2002-10-01 |
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新闻出版职称专业基础理论考试收费的报告》(辽新出人教字[2001]13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698号)规定,经研究,现对你局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初级、中级新闻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含基础知识和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含组织报名、租用考场、监考、证书及上缴国家等全部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三、本标准批复后,你局要按规定分别到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前,要在收费场所对上述批复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年审。
四、本批复自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至2005年9月30日止。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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