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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价[商]字[2003]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1 | 生效日期:2003-02-21 |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市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13分,在目录电价外另行加收。
二、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提取范围为我市销售电量中除农村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电量。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暂不加收。
附:国家计委关于核定中央直属水库库区建设基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北京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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