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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核定吉林市二道岭收费站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函字[200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2003-02-24
 

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绕城一级公路西南环段二道岭收费站收费标准和收费年限的函》(吉市政函[2002]229号)收悉。鉴于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虎牛沟至兰旗段已建成通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珲乌线兰旗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8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兰旗收费站更名及站址迁移的批复》(吉政函[2001]14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二道岭收费站自即日起,对通行于吉林市绕城一级公路虎牛沟至兰旗段的机动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暂按吉林省交通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102国道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联发字[1997]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试行一年,收费年限待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另行核定。

  二、收费须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吉林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收费站正常经费等项费用,由吉林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据实核定,并于每年2月1日前上报省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其余收费收入要专项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此复。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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