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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内财综[2003]2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2003-04-01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的请示》(内公字[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同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户口迁移证3元/张执行。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文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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