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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财综[2003]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4 | 生效日期:2003-04-01 |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的请示》(内公字[2002]1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同意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
二、大中专院校学生户籍证明工本费收费标准比照原户口迁移证3元/张执行。
三、请执收单位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属预算外资金,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安排使用。同时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文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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