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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财社字[2003]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2003-02-24
 

各市、县(市)财政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浙 江 省 财 政 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药品领域(含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举报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人员。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或未经国家批准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二)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或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批准进口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变质、失效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无药品批准文号、无医疗器械注册证号或未注明生产批号或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六)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药用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生产(配制)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的;
  (七)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的;
  (八)为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 材料提供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的;
  (九)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药用包装材料提供市场 技术或有关信息、伪造证照的。

  第四条 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4个有功等级:
  (一)一级举报。认定违法事实真实、清楚,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并能协助现场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认定有违法事实,可提供部分证据,并能协助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基本相符;
  (三)三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完全清楚,但能够提供可靠的查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稽查工作,现场查办事实与举报内容大致相符;
  (四)四级举报。举报的违法事实并不清楚,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但能提供一定稽查线索。

  第五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依据有功等级并参照执法机关罚没款入库数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8%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5%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3%及以下给予奖励;
  (四)属于四级举报的,按该案收缴入库罚没款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罚没款,但又属于一级举报、二级举报的个案,可视情况给予举报人员5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财政部门专项核拨。

  第七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如举报人有奖励要求的,须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审批表”(附表1)。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案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个案奖励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三)通知。由具体承办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通知书”(附表2,以下简称“奖励通知书”),送举报有功人员。因故无法通知举报有功人员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应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半年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发放。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书”后,应按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凭真实身份和有效证件领取奖金。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应指定2名以上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浙江省奖励举报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表3)。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必须对举报人情况严格保密。

  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定。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
  举报顺序以执法部门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给予500元及以下的奖励。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对奖励资金使用中违反财政规章制度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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