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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告知事项”栏目内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国税发[2003]7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4 | 生效日期:2003-02-24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反避税工作的有关税务文书的格式,以便于基层单位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市局决定对《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中的“告知事项”栏目的内容进行修订(具体情况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映。
附件:1.《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告知事项”栏目样式
2.“告知事项”栏目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02月24日
《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告知事项”栏目样式
告知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纳税人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不缴或者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如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可以自知道该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在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告知事项”栏目具体内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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