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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玉林市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与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总体收费方案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桂价费字[2003]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2003-02-24
 

玉林市人民政府: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你市上报的调整公路收费站点与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的总体收费方案批复如下:
  同意324国道玉林市段一级公路、玉林市城区过境出口公路、博白县绕城公路、玉林至公馆二级公路博白段、陆川县城至马路圩二级公路、陆川城区绕城二级公路等通行费收费期限暂延长至2003年12月31日。其余调整收费站点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待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唯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43号)规定完成清理整顿和整改后,由你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审批。

广西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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