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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确认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新增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库[2003]14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3-02-25 生效日期:2003-02-25
 

建设部: 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现将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等新增收入项目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试点资金范围。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工本费,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 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文件依据,详见附件《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新增收入项目表》。
  二、账户设置。由财政部为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你部按改革的有关要求,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三、缴库方式。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上述各项收入,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实行集中汇缴。其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后,并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按中央分成比例(70%)将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注册证书》工本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工本费,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主管部门代收后,并在取得收入的3日内,将代收的中央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中央收入后,负责按旬将资金缴入我部为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票据使用。上述各项收入,由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暂使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向缴款人收取后,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旬将中央收入缴入我部为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你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到银行入账通知书后,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补充相关信息。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设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新增收入项目表编号(略)

财政部
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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