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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严肃财经法纪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行[200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8 | 生效日期:2005-07-28 |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强化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缴行为
1、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严格按照《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如法定培训收入、租赁收入、赞助收入、手续费等,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挪用或截留。不得以收抵支,不得转移非税收入。
2、行政机关凭借其政府职能举办的培训所形成的收入必须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使用税务发票。
3、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乱收费、乱摊派。
4、各执收单位收费应正确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监制)的票据,并按规定加强对单位内部票据的管理。
5、认真执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市政府非税收入减免政策的具体贯彻意见的通知》(锡政发[2003]147号文),切实规范非税收入减免行为。各执收单位不得擅自开设缓征、减征、免征的口子,做到应收尽收,应征尽征。
6、各政府专项资金执收部门征收政府专项资金的手续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范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支纳入年初部门预算或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接受财政监督管理。
二、加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力度,确保专款专用
1、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3]146号文),对政府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年初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报经政府批准后,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突破。
2、进一步规范政府专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中有指定用途的应保证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没有明确指定用途的,要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确保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3、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大型活动应单独设账进行专项核算,活动结束后应进行审计,属代办项目资金结余应及时退还缴款单位,其他结余资金应上交财政。
4、财政部门对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追踪问效管理,以提高政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并对专项项目实行效绩评价。
三、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强化资产管理意识,进一步加强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范资产核算。对购进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入账,按规定设置明细账核算。资产的处置必须按《无锡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锡财行[2003]31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2、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结转在建工程项目和核销已减少的固定资产。对本单位的在建工程项目应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及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手续,将在建工程结转入固定资产核算并管理。对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超过一年未办理工程竣工手续的,财政部门将督促办理,仍未办理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不拨有关资产的运营费用。
3、各行政事业单位由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的大型会议、展览、典礼、突击性工作等活动所添置的公物和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等,应纳入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
需财政一次性专项安排经费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应由有关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进行。活动结束后十日内,所有公物必须全部上缴公物仓。
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临时性机构,其公物应在撤销后十日内上缴公物仓。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公物移交给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公物,十日内全部上缴公物仓。
4、各行政事业单位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所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转改制工作。改制中发生的国有资产变现收益应纳入市财政局国资收益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5、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四、规范单位间资金往来,加强往来款项管理
1、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的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使用相关票据。凡属于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必须使用收费票据,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凡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结算暂存、暂付款项,分摊代办费,冲减经费支出等,除有专门规定外,必须使用“结算凭证”,不得使用收费收据。
执收单位同时收取代办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应分别开具“结算凭证”和收费收据,不得混用。
2、行政事业单位用结算凭证收取的代办性质的事业服务性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在扣除其直接成本后的结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转作部门单位的非税收入。
3、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的往来款项应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将收入等非往来款项在往来中反映或处理。将收入性质的款项挂往来账户的,视同隐匿收入处理。
4、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单位在清理的基础上,按资金的不同性质作相应转账处理。
五、健全会计基础资料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1、各行政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账户由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开设和管理。各行政事业单位账户的开设、变更或撤销,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4、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5、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支出应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开支;用于职工待遇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6、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健全经费开支手续。单项开支金额较大的必须经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单位负责人审批;每一项经费开支要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的签名才可报销入账。不得白条入账。
7、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规定执行。
8、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9、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监督机制。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10、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六、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水平
1、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财务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要依法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及时掌握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提高财务资产管理水平。
2、财政部门要做好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单位的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执行情况、经常性经费和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认真开展专项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和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联系,以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监察部门应支持配合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
七、违规查处
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违纪违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对违反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违规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并相应核减以后年度的财政预算拨款或预算外支出,直至停止拨款。对违规部门和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还应根据情节轻重,按2000年国务院第281号令,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处罚;构成违纪的,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应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预算资金拨付,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在政府采购中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在政府采购中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的,按《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文)予以处理。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违反《会计法》行为的,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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