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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关于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政发[2003]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8 | 生效日期:2005-07-28 |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公共财政体制,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现就强化财政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支出的总要求
严格执行预算法,强化预算约束力,树立所有项目都必须经过预算安排、没有预算的项目不安排、特殊项目按程序办的观念。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目标,紧紧围绕“依法理财,科学使用”的要求,建立“政府分配资金、财政管理资金、单位使用资金”的财政支出管理模式。
坚持艰苦奋斗的思想,严格控制人、车、会等消耗性支出,从源头上控制财政支出的增长,规范财政支出范围,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
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严肃性
(一)加强部门预算管理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财政首先要确保国家政权机关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的经费需要,单位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在上一财政年度根据科学、合理的支出定额进行编制。
各单位在编制本部门支出预算计划时,必须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经常性支出严格按照标准定额进行测算,预算外资金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有能力安排事业发展经费的,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合理地进行安排。
部门预算一经人代会通过,即为单位年度正式预算,如无国家重大政策出台,原则上不予调整。凡年初支出计划中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支出。
(二)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1、财政预算内专项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进行切块安排,由市分管领导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预算,经市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执行。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
2、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按照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当年收支平衡的原则管理。政府专项资金预算外预计可用来源数,原则上以该项资金上年征收实绩为基础,剔除重复计算因素和30%集中数,并充分考虑当年政策性变动因素和去年实际支出情况确定。
政府各分管领导召集各部门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编制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的应专款专用,其他专项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可以统筹使用,但应适当留有余地,在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相同的前提下,应考虑安排部分全市性重大项目。
市长办公会议对专项资金预算项目的必要性、资金来源的可行性、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进行审议和批复。
专项资金在执行过程中由政府分管领导对应项目进行审批扎口(含减免项目),财政部门依据各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按程序拨付资金。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减免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减免手续,除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文件明确外,减免金额视同当年支出。如涉及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等政策性调整,资金来源不能保证,财政按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该专项资金预算。
三、强化支出管理,规范追加程序
(一)人员经费追加:切实加强机构增设、升格,人员增加的审批,原则上不新增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对确需增设机构和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的办法。对财政供养单位需增加编制的原则上在本系统、部门内部调剂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
1、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工资调整等刚性支出政策,由财政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测算,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单位因人员变动需追加经费,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人事、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按当年人员支出定额标准在每年的第三季度统一测算,报经市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二)交通工具经费追加: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购车专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无锡市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置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严控制汽车购置。
1、各单位在车辆编制以内需添置和更新车辆,由各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更新车辆应提供车辆车管所鉴定表、物资回收公司原件)报市政府办公室转财政局汇总。
2、市财政局对申请购置车辆的单位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政府,由市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财政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追加拨款。
3、党政机关申购车辆,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金额执行。不得违规购置超标车辆。领导干部调动工作,车辆原则上不得带走。
4、凡批准购新车的单位,旧车未到报废年限的,在办理新车购置手续时,旧车必须交财政公物仓,经市领导研究平衡后办理调拨。
(三)办公设备经费追加:
1、单位由于工作计划变动需追加办公设施(不含信息化建设设备)的,由单位统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对政府交办项目,财政按照合理配备使用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报市政府,经市领导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单位需添置信息化建设设备(含软硬件)的,统一向市信息办申请,由信息办总体平衡后在当年预算安排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内解决。
(四)办公用房维修经费追加: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单位向政府申请,政府交办后,财政委托有关部门评估,并按《无锡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暂行管理办法》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报市领导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五)会议及年终奖励经费追加: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进一步压缩会议。各部门要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坚决制止无实际效果的研讨会和属联谊性质的片会。
1、一、二类会议经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劳模会、党、政、群、团组织召开的综合性会议、党派换届会议、全市性表彰会议费用及表彰经费)经市委市政府领导集体讨论后审批,财政按规定追加预算。
2、其他会议经费(含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会议和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费)由分管市领导协调解决。
3、中央和省在锡召开的各种会议经费,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担,需要地方财政补贴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
(六)出国(境)经费追加:加强出国团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认真编制出访计划,严格执行有关加强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必须、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重点团队出国的需要。
1、凡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且单位有经费来源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2、经市政府批准出国(境)但单位无经费来源的,现任正县(处)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派员单位将出国(境)批件及出国(境)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财政初审后报市政府。出国预付款由派员单位先行垫付,出国任务结束后由财政按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市政府同意的额度内按实予以追加;其他人员出国(境)经费,由市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七)津贴、补贴经费追加:健全津贴、补贴发放审批手续,控制发放范围和标准。各部门、单位发放的补贴、津贴等,必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变相提高标准。对享受多种补贴、津贴的人员,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对于当年国家和省市出台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政策,单位需追加经费的,按人员经费追加程序办理。
(八)重大项目经费追加:对于单位重大项目的经费追加,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基建项目经费在300万元以内和维修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由单位申请报市计委,计委牵头论证立项,原则上在预算内计委机动财力中安排,市领导批准后执行。项目预算超过300万元的重大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单位先报计委论证,计委会同财政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经市政府讨论研究同意后计委立项,财政于次年安排项目经费。
上述各项确需追加的资金,按照逐级平衡的原则,首先由单位在本单位的历年结余中解决;无法解决的,由主管部门或市分管领导统筹平衡;如需动用市长预备费,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政府办公室申请,需财政办理的,财政按市主要领导批示办理。
四、严格拨付审批,规范资金运作
(一)列入部门预算的支出项目,由财政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预算内外专项经费按照年初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的预算由市分管领导审批,财政办理。
(三)单位追加预算报告直接送财政部门的,财政作备案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效益
加快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全面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集中采购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作。切实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无锡市政府
200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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