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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彩虹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劳社厅函[2003]113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彩虹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请示》(彩团人资[2002]15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2年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同实现利税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2年实现利税基数为42911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为37409.8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5。
三、你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管理,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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