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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2005]3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9 生效日期:2005-08-09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城市化、现代化进程,确保政府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保证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按时足额偿还和贷款项目配套资本金的足额到位,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为加强该专项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管理坚持统收统支原则和新郑市人民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同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来源及用途

  第三条 专项基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市本级用于城市建设的资金,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等;
(二)市本级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港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
(三)贷款项目本身收益;
(四)市经营城市有形和无形资产产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收入、广告经营权出让收入、城市道路冠名权及其他特许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入等;
(五)市本级财政每年新增收入的10%;
(六)市财政用于补贴还贷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优先偿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及到期本金;
(二)项目建设期的配套资本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五条 专项基金额度的确定。每年年初,新郑市建设投资公司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数额及当年城建项目配套资本金计划,初步确定应筹措的专项基金规模,报市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列入当年城市建设计划予以安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城市建设计划,将资金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时限划入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 专项基金设专户管理。新郑市建设投资公司在金融机构或其指定的代理机构设立专项基金专户。该专户的管理办法由金融机构和新郑市建设投资公司协商制定。

  第七条 专项基金实行余额控制。财政部门将属于专项基金来源的收入划入专项基金专户后,新郑市建设投资公司对专户内的资金进行正常的资金调度,但在每次贷款本息到期前20日内,专户内资金余额必须确保能足额偿还应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

  第八条 建立专项基金自动划扣机制。金融机构在贷款本息到期当天,从专项基金专户中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应还金额。

  第九条 金融机构有权对专项基金专户的归集和调度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新郑市建设投资公司负责,同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专项基金所涵盖的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新郑市人民政府
2005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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