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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琼计价管[2003]2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03-02-25 |
海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报来《关于制定优质稻谷等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琼粮监[2002]18号)收悉。经研究,决定重新核定我省粮油检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分解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琼价费字[1993]35号文、琼计价管[2000]1081号文以及过去有关收费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海南省粮油检验收费标准表(略)
海南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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