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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资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3]7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2-25 | 生效日期:2003-04-01 |
资阳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转报《资阳市公路质监站〈关于收取资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造价编审费的报告〉的请示》(资财综(2002)8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阳市公路工程质监站依法进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时,按以下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建安工程费总额 收费标准
1亿(含1亿)以下部分 1.5‰
1亿--5亿(含5亿)部分 1‰
5亿以上部分 0.8‰
二、对已实施工程监理的公路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一律按不超过建安工程费总额的0.5‰向建设单位收取质量监督费。
三、对养路费投资的公路养护、改造等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取质量监督费。
四、对公路工程权限范围内的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按民用建筑质量监督费的标准收取质量监督费。
五、公路工程造价编审费暂不得收取,如需收取由省上另文规定。
六、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收人属财政性资金,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工具及开展质监工作需要的费用开支,不得挪用他用,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文从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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