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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临时预算审批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房政办发[2005]6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05 | 生效日期:2005-08-05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
为严格预算执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监督办法》(房常发[2005]7号,结合本区财力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就加强我区临时预算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安排的区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年初由区财政局根据本年财力情况,商主管部门安排区级项目预算,项目预算报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工程进度提出资金申请,商区财政局共同上报区政府。部门申请和财政意见,经主管区长审批后拨付资金。每年由区审计局对50万元以上区级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
二、市级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市级专项资金到达区财政后,由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共同提出资金申请,区财政局按照市级项目内容,专款专用,主管业务科室视工程进度提出意见,经财政预算、国库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专项指标。每年由区审计局对市级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
三、区级临时追加专项资金审批程序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控制临时预算追加,如出现不可预见紧急支出或出台增支政策等情况确需追加临时预算,由部门提出临时资金申请,经主管区长阅示后报区长,区长与主管区长研究决定或批示给财政研提意见,区财政局对部门提出的临时资金申请进行调查核实后,及时提出能否追加临时专项资金的具体意见。财政意见经区长审批后,区财政局根据批示追加临时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临时专项资金进行跟踪问效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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