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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市级财政周转金清收处理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府[2005]2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8-08 生效日期:2005-08-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周转金清理工作,妥善处理财政借款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技改周转金、商贸周转金、扶持外贸周转金、文教周转金等财政周转金借款,以及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计委、市贸发局等部门外借的财政有偿使用资金。

  第三条 市级财政周转金借款的清收处理原则
  1、全面清理,限期完成,不留尾巴;
  2、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3、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第四条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周转金借款的清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核销: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和没有保险赔偿的,或在保险赔偿、抵押财产变价后,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3)用于技术开发、改造项目,因开发项目失败而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
  2、企业已停产、关闭或待解散的,如仍有厂房、土地或其他资产没有处置的,企业所在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主管部门应负责将企业的资产变现用于归还财政周转金借款;如企业已没有资产可供处置的,经批准,其财政周转金借款可予以核销。
  3、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借款,根据2003年底的资产负债率分别进行处置。企业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上(含8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3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上(含7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4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上(含60%)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转增国家资本金;2003年底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应予以清收。
  4、原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成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借用的财政周转金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由财政下放给企业所在的国有资产经营主体或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周转金借款的清收
  1、凡用于经营性项目(含对外营业的各种培训中心、招待所等)的财政周转金应全额清收。
  2、经批准转制的,按本金余额的50%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予以转增国家资本金。
  3、凡用于非经营性公共项目,并形成国有资产的,予以借款转拨款。

  第六条 对下级财政借用的市财政周转金,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市财政直接借给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财政周转金,其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负责清收和管理。
  2、扶贫周转金的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由区财政负责清收和管理。
  3、通过区财政局统借统还的,比照省财政的处置办法,由区负责归还30%的本金余额,其余债权下放给区财政局清收和管理。

  第七条 对二轻系统及供销社企业,按本金余额的50%予以回收,其余本金和利息予以核销。

  第八条 其他企业的借款
  1、借款人依法宣告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财政周转金,予以核销。
  2、有还款能力的,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第九条 为鼓励借款人积极还款,对于未能享受第四、五、六、七条政策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收回本金的,给予部分利息豁免:
  1、在2005年10月30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的,豁免80%利息(含欠息);
  2、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全额归还本金的,豁免50%利息(含欠息)。

  第十条 财政周转金的清收处置程序
  1、财政周转金的处置申报
  对于按政策可予以核销、下放债权或转增国家资本金的项目,由借款单位、借款单位所在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或区级财政部门,在10月30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财政周转金处置申请,须详细说明每笔周转金的借欠款余额、应计收占用费以及周转金的投向、用途等,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1)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或借款协议;
  (2)属于核销借款余额的,应提供有关破产、清算、撤销、自然灾害损失等法律文书或有权机构认证、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3)属于转增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中介鉴证机构出具的2003年度会计报告。涉及企业改制的,还应提供有关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改制方案等;
  (4)属于借款转拨款的,应提供市编委有关机构设立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5)属于豁免部分利息的,应提供归还资金的还款计划。
  2、财政周转金处置的审核与批准
  市财政应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组成财政周转金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对周转金处置申请进行审核,按清理政策提出处置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3、处置通知书的下发
  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分别下发核销、转增国家资本金、转拨款或豁免部分利息的通知书。有关部门或单位据此办理账务调整或作进一步处理。
  4、重新签订还款协议
  对于需归还的财政周转金,债务人应与市财政或市财政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重新签订还款合同,下级财政应在2006年3月底之前还清借款余额,其他债务人应在2006年6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余额。
  5、强制清收
  对于未按新还款协议及时归还借款的,以及拒不签订新还款协议的借款单位,市财政可对债务人及其担保单位的预算内、预算外或其他财政性资金予以扣收,或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讨。对逾期未还借款的下级财政,市财政将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进行扣收。

厦门市政府
2005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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