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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计生局关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珠计生[2003]3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8 | 生效日期:2003-03-08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发放我市计划生育奖励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按照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属地管理原则(珠府办[1999]121号),奖励对象是:经属地镇(街道)考核确定为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单位。奖励金发放到个人(包括离、退休人员)。
二、奖励办法
(一)关于2002年度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
按照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的规定,2001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为2002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统计年度。因此,2002年度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按1998年10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号公告颁布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职工年标准工资的千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精神执行,由各单位在年度经费中自行安排发放。
(二)关于2003年度起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发放
1、从2003年度开始,我市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2002年8月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6号公告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计算,在单位年度预算内列支。企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可在当年计税所得额的千分之二以内提取”的标准发放,具体发放办法另行通知。
2、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贯彻执行。
珠海市其他机构
二ΟΟ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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