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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周政办发[200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萌山风景旅游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驻周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现就进一步改进公文处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公文报送的程序
(一)不应报区政府的公文不上报。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区政府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报送区政府部门、单位研究审批,一般不要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对此类公文不予受理。
(二)不规范的公文不上报。需报区政府的事项,应当以正式公文上报,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需区政府审批和答复的事项应报“请示”,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应使用“报告”。“报告”中不应夹带请示事项。
(三)不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应将需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签批。严格杜绝将需审批的公文同时多头分送区政府领导同志。
(四)不越级报送公文。各镇办、区政府部门的内设机构、基层单位和企业等,不得越级直接向区政府、尤其是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严格按行文规则把关管理。
(五)不签批违反程序报送的公文。区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需要报区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给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和越级上报的公文,应先转区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处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在未经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运转送签的公文上签批意见。
二、加快公文运转速度
(一)公文运转要严格时限。区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办理时限,加快公文运转。属于请示类的公文,一般应于收文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送领导阅批;属于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文稿,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修完毕并送领导审签,紧急文件要当日审理、当日送领导审签。所有文件文稿送签时,均应在文件审理单上注明各环节(各审签人)受理的时间。区政府领导同志签批公文,一般应于2个工作日内阅批。区政府办公室将公文送领导同志后,应负责催签。
(二)办文程序要适当简化。为保证公文高效运转,遇有紧急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尽量减少运转环节,加快运转速度。
(三)报送公文要有提前量。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报送需区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区政府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机关办理的过程。
(四)承办公文要及时办结。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在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时,应随收随办,严格按时限办结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确因情况复杂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和办理的进展情况。一般事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事项应在3日内办结,领导有明确要求的应按领导要求及时办理。区政府办公室应及时催办。
(五)公文制发会签要严肃纪律。对送请会签的文件文稿,签署部门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决不允许拖着不签又不向主办部门加以解释。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会签又不说明原因的,应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无不同意见。属代区政府草拟的发文文稿,要在向区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时说明有关情况,签发后由草拟单位负责印发,紧急事项要在签发之日起1日内印发,一般事项要在签发之日起2日内印发。
三、落实公文审核,办理责任制
(一)把好公文报送关。向区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和代区政府拟制的发文文稿,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研究,组织起草,协调协商,从内容到形式认真把关,全面负责。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模范遵守公文审核和报送的规定,确保本部门、本单位不出现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程序的问题。
(二)把好公文会签关。区政府部门、单位不应将未经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公文及代拟文稿报送区政府。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按规定协商、会签。区政府办公室应认真审核把关,对不按规定报送的公文予以退办。
(三)把好公文审批关。对需要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应提出拟办意见后送签。公文审签人应当按照对分管工作全面负责的要求,针对公文请示的事项或公文内容涉及的实质性问题,签署明确的批示意见。
各级、各单位办公部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五不、五要、把三关”的要求,大力压减文电,努力克服形式主义,严把公文质量,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文效率。区政府办公室将根据上述要求,对镇、办和区政府部门、单位向区政府报送公文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周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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