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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万州府发[2003]2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4-01 生效日期:2016-12-11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施工临时用地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结合实地)确定的临时用地面积为补偿面积,一年按大小春两季作物计算补偿。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参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州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万府发[2000]63号)附表2《万州区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即大春补60%,小春补40%,占一季补一季,超出一季,不满两季的按一年补偿。临时用地者必须先签订合同,一次性兑现补偿后才能使用土地。

  二、临时占用耕地的,按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印发的《重庆市万州区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万府发[2000]46号文)所列标准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复垦费或复垦土地保证金。

  三、临时用地施工损坏其它附着物的补偿,参照万府发[2000]63号文附表3、附表4、附表5所列不同类别标准执行。

  四、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原则上参照重庆市政府令第96号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区内每年每平方米1元,其他地区每年每平方米0.3元至0.5元的标准补偿给原使用者。

  五、区内公路建设、地质灾害治理、环境保护、线路管道等项目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原则上适用本标准,国家和重庆市对项目建设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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