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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办理2003年国家债券兑付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3]57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3-03-12 生效日期:2003-03-12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
现就2003年国家债券兑付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国债兑付的准备工作。根据无记名等实物国债兑付量逐年减少的实际情况,在保证兑付需求的前提下,各地可适当调整国债兑付网点的数量与分布;国债常年兑付网点要设在交通方便、经办人员业务素质高、服务质量好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以方便债权人兑付;要加强国债兑付有关政策宣传,将兑付网点名称、位置、兑付品种、兑付手续等有关事宜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做好业务培训和反假培训,使柜台工作人员熟悉和掌握各类国债兑付条件,增强对假国库券的鉴别能力。

  二、加强对兑付网点的管理。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网点要有明显的“国债兑付网点”标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兑付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国家规定的兑付条件;不能以任何借口相互推诿或拒兑实物国债,切实维护国债信誉,保护债权人利益;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要对辖内国债兑付网点(包括国债常年兑付网点)的名称、地址等进行登记;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兑付网点的日常管理,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在兑付期结束后,要对本地区国债兑付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

  三、认真执行先收券后划款的规定。2003年,人民银行对办理无记名国债兑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其他兑付机构划拨国家债券兑付款项,继续执行先交券后划款的规定,即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将债券实物检验清点或收缴入库后,方可向兑付机构划拨国家债券兑付款项,杜绝无券兑付和凭证式国债兑付款项错划人民银行问题的发生。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要求,及时清点和收缴实物国债。各地办理款项上划和债券实物收缴,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随时收券、随时划款、年内定期分次收券或兑付期结束后集中收券划款等方式。

  四、继续做好国债收款单兑付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业务时,要认真进行审验,确保每笔业务处理手续完备,资料合法有效。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国债收款单兑付的,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国债资金安全。

  五、加强国债票样管理。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进一步完善国债票样管理办法,认真执行票样的领用、保管制度,定期对领用单位的票样进行核查,防止票样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凭证式国债兑付工作。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导凭证式国债的发售机构,做好凭证式国债还本付息工作。

  七、2003年国家债券兑付工作的其他事项仍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系统办理以前年度到期国债还本付息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1〕52号)的规定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200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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