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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对市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价费函[2003]4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2003-03-10
 

市图书馆:
  你馆《关于调整我馆收费标准的请示》(郑图政字[2003]第04号)收悉。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中“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注册”、“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可以适当收取费用”,以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省图书馆有关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2000]第078号)的规定,根据你馆的性质和一般维护费用情况,经研究你馆有关收费核定如下:

  一、注册费(包括彩印、条码、过塑、计算机建档及借阅费用等):每证25元。

  二、电子阅览室收费
  1、上网检索:每小时2元;
  2、电子读物借阅:每小时1元。

  三、借阅书刊超期延误费,每册每天0.1元。

  四、你单位在收费前,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统一票据,所收费用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试行期满后,重新审批。未经批准,你馆不得向读者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郑州市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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