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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3]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2003-04-01
 

省建设厅,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各类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房屋建筑按照实施质量监督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收,构筑物等和市政公用工程按照接受监督的建设工程合同造价(即建安工作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同一工程同一合同中,与房屋建筑工程配套的附属工程(指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部分)造价低于工程总造价10%的,不再计收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

  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专项用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和挪作他用。因随意减免或挪用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第一季度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本机构上一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收支情况和年度会计报表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全省工程质量监督费收支情况由省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汇总后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我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略)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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