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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国税所[2003]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3-0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杭州萧山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及其所属各分支机构2002年至2009年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税前扣除情况报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备案。
二、从2002年第4季度起,光大银行杭州分行所属各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总行汇总纳税。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要认真做好2002年度汇算清缴工作,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三、光大银行杭州分行应将每年分支机构增设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核销和处置不良资产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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