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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关于开展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7 | 生效日期:2003-03-07 |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各项规定,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和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市本级范围内开展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外资金收入项目情况。
依据苏财综[2002]19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的通知》及苏财综[2002]197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的通知》文件精神,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基金)项目的征收情况以及应取消或降低标准的项目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经国务院、省、市政府明文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的基金、收费项目是否已按规定取消或降低标准收取;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二)预算外资金解缴、使用情况。
各部门和单位是否按规定全面执行“票款分离”制度,是否存在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使用财政票据自行收取预算外资金的情况。是否将所有预算外资金按要求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预算管理。是否严格按财政部门核定的综合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有无挪用专项资金、基建资金用于部门、单位的经费开支,有无乱发奖金、津贴等现象。
(三)检查收费许可证及财政票据(包括缴款通知书)的管理、使用情况。
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管理是否有专人负责,向财政部门申领、缴销票据以及内部领用、缴验票据记录是否齐全,有无转让、买卖、代开、伪造、遗失票据现象,是否按规定的范围使用票据。
(四)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
各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终止是否符合《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徐财综42号);各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对批准撤销的账户按时撤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设新的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及财务收支是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各类账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五)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私划小金库、贪污私分行为;有无用预算外资金炒股票、期货、投资房地产等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范围
这次检查的时间范围主要是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重要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工作从3月15日开始,5月31日前结束,具体工作步骤如下:
(一)3月15日至3月24日为各部门、单位自查阶段。自查结束后,各部门、单位于3月24日前将填报的2002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自查情况表(另发)报送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
(二)3月26日至4月30日由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检查人员到有关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三)5月8日至5月31日为总结整改建制阶段,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四、检查的组织
(一)市财政局牵头,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工作。这次检查的自查面应达到100%,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
(二)重点检查阶段,由市财政、监察、审计、物价、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人员,分组实施检查。在实施检查时,严格执行财政部制定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检查单位做好准备。
五、检查的处理
对检查中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纪问题,除按照《江苏省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检查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国务院令第281号颁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或经审定应予撤销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撤户手续的单位,按照财政部、监察部、人民银行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及省、市相应文件规定,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账户、暂停拨款、账户资金余额收缴同级财政等处理。其中,对属于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第十五条,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行为,严格按照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具体规定》(财监字[1995]29号),全额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1至2倍罚款,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贪污行为、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违反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多头开户或公款私存的金融机构,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第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徐州市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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