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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社会统计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计价费[2003]33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20 生效日期:2003-03-20
 

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关于向在自治区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收取建档咨询服务费的报告》和《关于申请调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标准的报告》(新文社函[2003]5号)(新文社函[2003]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自治区以外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单位,在我区开展有关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时,其收费标准在现行标准(新计价费[2002]1042号)基础上上浮35%,本标准含报名费、考试费、评审费、证书工本费等费用。

  二、本通知自2003年3月20日起执行,各执收单位接本通知后,凭《考级资格证书》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

  三、执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并接受价格检查部门的监督。

新疆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2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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