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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为防治“非典”对车辆等强制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紧急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 |
文 号:津价费[2003]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4-29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价格司:
你司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为防治“非典”对车辆等强制消毒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的紧急通知》(征求意见稿)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函告如下:
一、4月28日,针对天津市极个别地区对过往车辆进行消毒乱收费的问题,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检查执法,坚决纠正乱收费的违法行为。于当日连夜发出了《关于严禁借防治“非典”名义在公路和城市道路设卡收费的紧急通知》。同时,在4月29日天津日报的显著位置刊发了新闻通稿,及时制止了借防治“非典”名义乱收费的问题,维护了社会的安定。
二、同意你司在《紧急通知》中提出的三条政策措施,建议对第二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强制进行消毒,所需费用,由当地各级财政部门筹措解决。
附:天津市物价局津价费[2003]191号
天津市物价局
2003年4月29日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市人民正在积极开展防治“非典”的斗争。但是个别地区出现借对过往车辆消毒之机设卡乱收费的现象。
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局面,坚决打击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和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在公路、城市道路上设置收费站必须按规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公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检查站,交通、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外经济组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收费站,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外,严禁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道路上拦截过往车辆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二、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设立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借防治“非典”之机,在公路、城市和农村道路以任何名义乱收费、乱摊派。
三、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举报乱收费行为,有权拒缴不合法的各种收费。对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四、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种乱收费、乱摊派的违法行为。凡是乱收费、乱摊派的,对其违法所得一律没收,并处以罚款。对抗拒检查、屡查屡犯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要移送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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