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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房管局关于规范非住宅转让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津价房地[2003]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3-03-10 生效日期:2003-03-10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非住宅交易过程中转让手续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住宅交易中的转让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在办理非住宅转让手续过程中,除转让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二、非住宅转让手续费应由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尚未建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暂由现行办理转让手续的单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转让手续费。

  三、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8元,由转让和受让方各承担50%。

  四、取消非住宅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

  五、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必须在交易场所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收入应依法纳税。

  六、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通知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处理。接到本通知后,请分别到市或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核销手续。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此前制发的有关非住宅交易中转让收费文件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其他机构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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