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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价费[2003]7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18 | 生效日期:2003-03-18 |
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你委关于《核定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标准的函》(川计生函(2002)5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病残儿医学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在原川价字费(1998)52号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每例45元的基础上,现调整为:
1、省级鉴定费每例800元;
2、市级鉴定费每例150元;
鉴定费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病历及鉴定结论的制作等费用。
二、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发生的必要的辅助检查,按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鉴定者自理。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鉴定机构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原川价字费(1998)52号文的相关内容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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