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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203线平昌至涵水段暂停收取车辆通行收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川交公路[2003]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3-03-05 | 生效日期:2003-03-05 |
巴中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广开公路平昌至涵水段道路整治期间暂停收费的请示》(巴市交(2002)368号)和《关于平昌县信仪收费站迁址的请示》(巴市交[2002]36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你市省道202线广开路涵水至驷马段全长85公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6)352号文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该项目工程总投资为10182万元,其中有偿投入为4683万元,批准的收费期为1995年9月至2005年9月20日止。 由于该路段修建时只对路基进行了适当加宽,其弯道半径、纵坡等技术标准未达到二级公路的要求,铺筑的路面仅为沥青表处。该路段已使用7年多,其技术标准和路面结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提高该路段通行能力,省计委以川计交[2001]1641号文件批复同意该路段按沥青砼路面,一、二级公路的技术标准进行改建。省交通厅公路局交路工(2002)258号文件批复的工程概算为10497万元。
二、省道202线广开路涵水至驷马段分两期进行改造。第一期平昌至涵水段42公里即将开工,由于施工期间将影响车辆通行,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研究,同意暂停该路段42公里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撤除三江、涵水收费站,待该路段改造完成后统一设一个收费站。暂停时间为2003年3月10日至该路段交工验收后。 工程完工后,由巴中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根据工程决算、贷款总额、债务等情况(以工程决算审计数为准),提出收费标准、站点设置、人员配备意见,报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批同意后,恢复收费。
三、平昌至驷马段43公里第二期改造工程将在第一期完成后进行,目前仍按原批准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鉴于原批准的信仪收费站离平昌县城较近,随着城市的扩建已影响该收费站正常的收费秩序,根据收费公路由市级“统一管理,统一设站,统一收费”的要求,同意将已批准的信义收费站由原位置(254K+50米)处向北迁至文家梁(250K+650米)处,其站名不变,收费标准仍按川交公路(1996)352号文执行。
四、新建收费站须按《四川省收费公路站(点)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定》(交路收费函(2002)10号文件)规定设置。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3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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